“地方司法機關省統管ssd固態硬碟壽命需要路線圖”
  作者:王爾德
  3月10日,最高化療飲食輔助人民法院院長高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根據報告對2014年的工作部署,將積極穩妥推進司法改革。具體而言,制定、實施《人民法院第四個usb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解決審判權運行中的行政化問題。
  “這一報告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改革做出了總體部署,這為審判、檢察改革帶來了良好契機。”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指出,“但要落實三中全會的《決定》,還需汽車貸款要尊重司法規律,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穩步推進,防止個別地方各行其是,搞徒具形式的所謂改革、創新。”
  就司法改革如何細化,21世紀經SD記憶卡濟報道專訪了周光權。
  建議由司法部門自己主導省級統管
  《21世紀》: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要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那麼省直管地方法院、檢察院,其人財物是由司法部門主導,還是行政部門主導?
  周光權:司法機關實現省統管,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制定路線圖。具體到關於如何統管,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由司法部門主導,即應該由省 高級法院和省檢察院直接管。這種管理方式的好處在於屬於“一條線”上的管理,省級司法機關比較熟悉系統內部業務,管理起來比較方便、有效率,防止扯皮;缺 點在於省級司法機關本身工作任務已經很重了,如果再負責省以下財力和人員的統管的話,會涉及到大量的行政事務性工作,這會增加省級司法機關的負擔,可能會 影響其自身的審判、檢察業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交由行政部門主導,又有兩種方案,一是新設立省級法官檢察官事務管理機構進行統管,二是賦予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新的職能來實現統管。這 種管理方式的好處是可以減輕省級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負擔,使其專註於司法裁斷業務本身;但不足是新設機構動靜太大,省級司法行政機構本身要負責律師行業、 監獄、司法鑒定等事務性工作,不大熟悉審判、檢察運作規律,可能難以管好。
  因此,綜合考慮,我個人傾向於由省級司法部門自己來主導統管,為此要適當加強省級司法部門的力量,無論是人員編製還是財政預算。最近,中央要公佈司法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其中也會涉及省級統管這一問題,我相信,具體方案有助於認識分歧的解決。
  《21世紀》:司法機關的所有司法和行政事務是否都應當實行省級統管?是否需要根據各類事務自身的不同性質而採用不同的“統管”形式?
  周光權:省級統管主要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對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干預,剋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傾向,因此,應當對與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相關 的主要事務實行省級統管,而與司法權不是很緊密相關的事務可以考慮適當下放,具體怎麼下放可以進一步研究。即便是與司法權行使相關的主要事務,也未必全部 由省級司法直觀直接統管,可以考慮經省級法院檢察院集中授權,委托地市級法院、檢察院代管。
  如何保證司法預算獨立
  《21世紀》:《決定》裡面提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保障部分經費。那麼你認為,為了保證司法預算獨立,省級財政與中央財政承擔是否需要明確一個大致的比例?
  周光權:關於司法經費,省級財政與中央財政如何分配承擔比例,確實是一個重要問題。由於中國各地的情況差異很大,比較難以具體劃定。我個人建議,可 以按照目前其他領域慣用的區分東中西地區,中央財政分別予以固定比例的保障。就省級財政本身而言,省下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還是說原來 各地承擔的司法預算全部上繳省財政由其統一支配,還是說由省級財政承擔全部費用而不從地方收繳?如果是後者的話,也要考慮在省級預算裡面增加司法預算所占 的比例。
  《21世紀》:《決定》提出,要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你認為應該如何分離,以確保司法審判的獨立?
  周光權: 所謂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我覺得有三層意思,一是建立與行政區域相分離的專門法院,如包括知識產權審判、檢察機構在內的專門性的司法機關, 這樣的專門性司法機關涉及到的區域未必與行政區劃吻合,這是條件相對成熟的一類,與此類似的還有審理環境案件(如涉及林業民事、刑事案件)的專門司法機 構。
  二是,設立跨行政區域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讓行政區域地區可以共用一套司法機關。這意味著要打破某個行政區域必須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機關的慣例。比 如在西部某些地區、東北地區的林區,有些縣的案件數較少,司法人員少,民庭的合議庭由於自身只有兩個人,組成合議庭時也還要從其他庭臨時借一個人過來湊 數。像這樣的情況,是否考慮可以在兩三個縣的行政區域內設立一個法院。
  另外,現在完全根據行政區劃設立相應的中級法院,今後完全可以打亂這種區分,在某一省級區域內設立與行政區域分離的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並以某某省第一、第二、第三等序號的中級法院、省級檢察院分院的形式命名。
  第三,最近正在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告縣政府的案件,只能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也有建立脫離行政區域的司法制度的意思,其實,也是推進司法改革的一種努力。
  《21世紀》:你認為,如何推進法官和檢察官與公務員的區別管理?
  周光權:現行的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將法官、檢察官視作公務員,同時也明文規定:“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 官與檢察官與普通公務員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招錄、培養、遴選、任免、監督、懲戒、薪俸、退休等各個方面,儘管現行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已經做了相關規 定,但仍有一些部分需要細化或者修訂。但1995通過、2001年修訂過一次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已經十幾年未經修訂了,屬於“經年失修”,滯後於 現實的需要了,建議儘快研究修訂這兩部法律。
  在修法的時候建議司法機關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探索建立符合地區特點的辦案補貼機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確保辛勤工作、剛直不阿的法官檢察 官不被隨意追責,不受各種非法干擾,工作體面,待遇優厚,且沒有後顧之憂,築牢司法公正與公信的組織基礎,司法公正才是可以期待。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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